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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迪庆藏族自治州 发布时间:2025-04-05 12:30:55 |
(3)缓刑的执行程序是怎样的?法院宣告缓刑后,将交由有关机关执行。 什么是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1.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既侵犯了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又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或其他权益。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等等。 而威胁和勒索的方法都属于恐吓或者胁迫的方法,两者没有本质的区别。但本罪不是当场实施暴力或者以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当场占有财物。在司法实践中,敲诈勒索钱财的居多。但被害人是否真的害怕而被迫交付财物,并不影响本罪的构成。但是,行为人可以当场、当时或者在限定的时间、地点取得财物。 暴力行为尚未造成被害人严重残疾或者死亡的,可以认定为敲诈勒索罪。这是由本罪的具体犯罪方法决定的。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和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第一千零八十三条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婚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重新进行结婚登记。 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应当经其所在国主管机关依照该国法律审查同意。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四十二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禁止家庭成员之间的虐待和遗弃。第十一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第二十七条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对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权要求其支付扶养费。 第一千一百一十条收养人、送养人要求保守收养秘密的,其他人应当尊重其意愿,不得泄露。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第一千零九十六条监护人送养孤儿的,应当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第一千零七十条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第二十六条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 第一千一百一十三条有本法第一编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规定情形或者违反本编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效。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条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第一千零八十一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page]第四十八条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第1060条夫妻一方为家庭生活所需所为之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均有效力,但夫妻一方与对方另有约定者,不在此限。 第四十条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收养人应当提供由其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有关其年龄、婚姻、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并与送养人签订书面协议,亲自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第二节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近亲属关系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page]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第十二条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第1059条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第六章附则第五十条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规定。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但是,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第二节收养的效力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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